金银首饰业务案件分析
录入时间:2004-05-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2004信息】 某市人民银行下属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
新等业务。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5%,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2000年1 月份,该企业发生业务:
1.将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取得销售收入58500元。
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时零售时,应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17%)×17%=8500(元)
应纳消费税=58500÷(1+17%)×5%=25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500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00
2.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 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
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200元,找回价款800元。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
税依据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4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4)095号]。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元)
应纳消费税=800÷(1+17%)×5%=34.19(元)
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 800
库存商品 15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5883.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4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4.19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19
3.受托代销金银首饰一批,取得零售收入23400元(含税),月末按照协议约定,
从中扣取3000元手续费后,全部交付委托方。
税法规定,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应纳消费税=23400÷(1+17%)×5%=1000(元)
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1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
4.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受到加工费585元(含税), 无同类金项链销
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00元,当月加工完备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应由受托方交纳。计税依据为当期同类首
饰的售价,如无同类 售价,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取得的加工劳务收入应作
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17%=85(元)
应纳消费税=(3000+500)÷(1-5%)×5%=184.21(元)。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85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其他业务支出 184.21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4.21
5.将金手镯500克,进价每克140元,用于对外馈赠。无同类首饰售价。
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
税和消费税,并按用途计入相应科目。 组成计税价格=500×140×(1+6%)÷(1-5%)
=78105.26(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78105.26×17%=13277.89(元)
应纳消费税=78105.26×5%=3905.26(元)
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87183.1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277.89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905.26
库存商品 70000
6.销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117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盒
含税收入2340元。
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纳销项税额=(117000+2340)÷(1+17%)×17%=17340(元)
销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117000÷(1+17%)×5%=5000(元)
销售包装盒应纳消费税=2340÷(1+17%)×5%=1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934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340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000
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00
说明:上述有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除用于馈赠的以外,其他分录可在月末计提
税款时按列支渠道进行适当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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