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金银首饰业务案件分析

录入时间:2004-05-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2004信息】 某市人民银行下属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 新等业务。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5%,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2000年1 月份,该企业发生业务: 1.将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取得销售收入58500元。 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时零售时,应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17%)×17%=8500(元)   应纳消费税=58500÷(1+17%)×5%=25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500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00 2.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 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 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200元,找回价款800元。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 税依据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4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4)095号]。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元)   应纳消费税=800÷(1+17%)×5%=34.19(元)   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 800 库存商品 15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5883.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4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4.19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19 3.受托代销金银首饰一批,取得零售收入23400元(含税),月末按照协议约定, 从中扣取3000元手续费后,全部交付委托方。 税法规定,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应纳消费税=23400÷(1+17%)×5%=1000(元)   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1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 4.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受到加工费585元(含税), 无同类金项链销 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00元,当月加工完备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应由受托方交纳。计税依据为当期同类首 饰的售价,如无同类 售价,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取得的加工劳务收入应作 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17%=85(元)   应纳消费税=(3000+500)÷(1-5%)×5%=184.21(元)。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85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其他业务支出 184.21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4.21 5.将金手镯500克,进价每克140元,用于对外馈赠。无同类首饰售价。 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 税和消费税,并按用途计入相应科目。  组成计税价格=500×140×(1+6%)÷(1-5%) =78105.26(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78105.26×17%=13277.89(元)   应纳消费税=78105.26×5%=3905.26(元)   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87183.1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277.89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905.26 库存商品 70000 6.销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117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盒 含税收入2340元。 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纳销项税额=(117000+2340)÷(1+17%)×17%=17340(元)   销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117000÷(1+17%)×5%=5000(元)   销售包装盒应纳消费税=2340÷(1+17%)×5%=1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934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340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000 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00 说明:上述有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除用于馈赠的以外,其他分录可在月末计提 税款时按列支渠道进行适当合并。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