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代购货物的第三个法定条件
录入时间:2004-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2004信息】 问题一:甲委托乙代购货物,乙向丙采购
货物,乙和丙的购货合同订的价格是180万元,乙和甲的合同订的价格为200万元,丙
直接开给甲的发票金额为200万元,但是向乙方却只收取180万元。请问:乙方从甲方
取得的20万元收益是否应该交营业税?丙方开具的发票是否合法?丙方多缴的3.4万
元增值税应由谁承担?
问题二:承上例,乙和丙的购货合同订的价格是200万元,乙和甲的合同订的价
格为200万元,丙直接开给甲的发票金额为200万元,三方均按合同付款,但是丙方最
后向乙方支付返利20万元。请问:乙方从丙方取得的20万元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解答:《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
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
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
收取手续费。
在委托代购业务当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托方以委托方
的名义与销售方签订购销合同。在问题一当中,乙和丙的购货合同价格为180万元,
同时乙和甲购货合同价格为200万元。这是两笔正常的购销合同,已不是税法讲的委
托代购业务。乙和两发生了商品的销售行为,均要缴纳增值税,不纳营业税。而实际
情况是,丙将发票直接开给了委托方甲,甲通过乙向丙支付货款时,乙截留了20万元。
说明受托方乙还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甲结算货款的,只
不过将20万元的手续费扣了下来。丙应当给甲出具发票金额180万元(而不是200万元),
同时,乙再给甲出具“服务业”发票20万元。但由于丙开具的金额是200万元,这样
乙只能给丙出具发票,否则无法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问题二中提到的情况,已经不是甲委托乙代购,而是丙委托乙推销商品,乙
为丙推销了200万元的商品,丙给乙支付报酬20万元。丙直接将商品销售给甲,并给
甲按照售价200万元出具发票。乙取得的报酬属于“有权独立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和
个人,提供中介服务取得的报酬”,在税法中称之为“佣金”。乙应当给丙出具服务
业发票,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及相关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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