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配煤矿和非统配煤矿适用的资源税率不同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3信息】 某厂是四川煤化股份有限公司附属厂,年
产矸石砖1200块,材料来源是四川煤化公司购进已缴资源税的烟煤矿在精炼过程中洗
出的矸沙石,是废渣,而非矿山新开采的矿石。问:该厂生产的这种砖是否应缴资源
税?
某公司系山东省肥城矿务局杨庄煤矿(国家统配煤矿)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
济独立核算。产品有从杨庄煤矿所产原煤(已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中拣选出的次原煤、
矸石。税务机关在对该单位进行税收检查后说,该单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应缴纳次
原煤的资源税,税率为1.2元/吨。他们认为肥城矿务局缴纳资源税的税率为0.9元
/吨。问:该公司是否应该缴纳资源税,税率应为多少?另外,该公司向杨庄煤矿输
出百名劳务工,工作为井下采掘,双方结算劳务工资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地地方
税务部门认为他们应缴营业税。问:劳务工资结算应开具何种发票,是否应缴纳营业
税?
答:上述问题都问到了资源税,所以以下一并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
务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条例》税目税额幅度表中包括原油、天然气、
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共七大类。泸县
工矿矸砖厂如果制砖所用矸石确是四川煤化公司用已纳资源税的烟煤炼焦所产生的废
渣,则不需要缴纳资源税如果是从其他途径收购的未税煤矿石,经自己加工再用于制
砖,按照《条例》第十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税款。现行税法之所以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
位规定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所谓“未税矿产品”,是指
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的有效凭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肥城矿务局宏扬实业公司生产所用从杨庄煤矿挑选的次原煤,如果已作为杨庄煤
矿应纳原煤资源税课税数量一部分计征过资源税,则不再需要缴纳资源税;否则,该
次原煤应按每吨1.2元的税额缴纳资源税。至于税率,当地税务机关的解释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列明
了山东省肥城矿务局煤炭资源税税率是0.90元/吨,而国家非统配煤矿山东省内资
源税税率为1.20元/吨。宏扬实业公司是非统配煤矿,应该适用非统配煤矿山东省
内资源税税率,即1.20元/吨。
宏扬实业公司向杨庄煤矿输出劳务,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征税范围
是货物销售和修理修配劳务,输出劳务不属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宏扬实业公司和
杨庄煤矿结算劳务输出收入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用普通发票。公司取得
的劳务收入应该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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