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4-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3/2002信息】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
按规定进行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手续。
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申报期限
按照规定,企业对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次月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地点
按照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
表14-3):(略)
[承例1]志远公司按规定填制4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如下:
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除了应当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外,还应当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个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
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按照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
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
纳税收情况等。
二、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开出支票,缴纳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承例1]志远公司按规定开出支票,缴纳4月份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39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900
贷:银行存款 39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