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数月奖金的纳税义务判定
录入时间:1999-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99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
人取得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到目前为止已先后下发了四个文件,对如何界定
纳税义务、纳税地点、收入来源地的判定和计算方法做了明确规定。由于外籍个
人奖金征税问题政策性强,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政策,正确申报计
算纳税,现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四个
文件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数月奖金计算纳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10月14日以国税发[1996]183号文
件下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
算,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
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
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二、数月奖金纳税义务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7月13日以国税发[1997]546号文件
下发《对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的批复》的内容是:对于外籍雇员
来华任职和离任人员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
应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即:外籍雇员来华后收到数月奖金,
凡是能够提供雇佣奖励制度,证明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
工作月份奖金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后,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
工作月份的奖金确定在中国纳税义务。但外籍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
后收到属于在华月份的奖金,也应在取得该项所得时,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三、在华实际工作取得的数月奖金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11月6日以国税外字[1997]061号文
件下发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其内容
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后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到华当月的部分,
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均可将属于该月的奖金计入
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月奖金来计算。但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停止工作
时,其离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与来华当月的实际工作相加不足30日的,对其
取得数月奖金中属于离华当月的部分,可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离华后取得数月奖金纳税义务的判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5月7日以国税函[1999]245号文件下
发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
务问题的通知》,其内容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
属于来华工作以前月份或离华后月份的奖金,不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
而不负有中国纳税义务。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
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
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计算纳税;
对其取得的有到华工作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按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不再按
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