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临时经营也要办理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一部分临时经营业户分别向工商、城管
等部门一次性缴纳了工商管理费、临时占道费等,并从工商部门领取了临时营业
执照,但均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税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第七条规定:各类企
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
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税务登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在转发该文件(冀国税发[1998]11
9号)时,提出了如下意见: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的业户,
也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在税务登记证上
界定经营的起止期限。所以这部分从事临时经营的业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
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aa990316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