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9-18
近日,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打电话咨询,开发的小区已经竣工决算,安置回迁户43户,在开发时累计支付拆迁补偿费64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拆迁补偿费该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因此你公司安置回迁的43户回迁户,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形式,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企业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按照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认收入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实行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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