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01-23
问: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对于2006年已经办理完工手续,并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企业是否在清算范围内?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根据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对实施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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