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8-09-03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比表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
新《个人所得税法》( |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
|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
|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
|
|
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
第十六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十八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奖励员工旅游 支出处理要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