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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可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录入时间:2016-03-25

  问:海口的企业,给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可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第一条规定,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海南省海口市;以及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6年1月1日起,海口的企业给员工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按每月200元的限额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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