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3-22
问: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签租赁两套房屋,免费提供给外籍员工用于居住,取得的发票抬头是企业,是否需要代扣该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第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租房免费提供给外籍员工用于居住的,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