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3-09
每年3月底之前都是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时间,各项相关涉税问题引起了大家的高度关注。现整理了部分常见的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帮助大家更好地完成12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
暂免个税所得应并入年所得进行12万元个税申报
周强是南京田园牧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2015年他全年工资薪金近10万元。此外,2015年他还从股票市场(公开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赚取4万余元,根据政策规定,这笔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周先生认为,2015年自己从企业领取的工资薪金不足12万元,除了买卖股票所得外,该年并无其他收入。既然股票买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无需进行12万元个税申报。但近期周先生接到税务人员提醒,请他将该笔股票转让所得合并计入年收入所得并进行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因此,周先生满怀疑惑地来到六合地税局咨询。
根据规定,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所得均应计入自行申报所得。上述暂免税所得并不在规定的情形内。周先生2015年工资薪金所得和买卖股票所得超过了12万元,应该进行自行申报,并在纳税申报表中分别按照对应的项目填报,转让股票所得对应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纳税人应该放心的是,把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计入自行申报数据与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两码事。暂免个人所得税所得不用纳税,只需依法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地点有规定
小李是南通人,毕业后在银行工作。去年由于业务项目调整,他来到该银行的南京分行工作,与南京分行签订合同并由南京分行发放其工资。日前,小李看到新闻上发布的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提醒,他立刻着手准备申报材料。但是,对于申报地点他犯了难:“我户口在南通,工作在南京,我需要回户籍地申报纳税吗?”
对小李的疑问,地税工作人员给予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对于像小李这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每月足额缴税 年终仍需申报
近日,某公司的职员姜小姐反映,公司会计提醒她年所得超过了12万元,应到税务机关去办理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姜小姐感到很不解,单位每月已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还有必要再进行申报吗?于是,她前往税务机关问个究竟。
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耐心地向姜小姐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又听税务人员介绍自行申报可以起到查缺补漏的作用,姜小姐这才理解,表示自己回去后会跟同事们好好宣传,让他们一起加入自行申报的大军中去。
同时,税务人员还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