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1-29
问: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同时担任境内企业在境外关联企业的董事,该外籍个人取得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董事费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外籍个人同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外籍个人应当将其境外董事费与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项所得不以该外籍个人在境内居住天数判断所得征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