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1-25
问:2015年8月计算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15〕14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90 833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