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0-14
问: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取得的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无相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宁地税发〔2011〕103号)的规定,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研究、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工薪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可视同境外人员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暂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因此,刘先生作为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可视同境外人员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4800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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