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9-28
问:市民于先生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完成2014度汇算清缴后,取得税后所得为25万元。近期于先生打算从中领取一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那领取税后利润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