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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15-05-05

  发生劳务派遣时,企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企业根据业务的需要派遣劳务人员,并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这一方面降低了用工单位的培训成本,规避裁员的风险;另一方面增强了用人的灵活性。因此,受到用工单位的青睐,成为市场发展的趋势。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工单位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在实际业务中,用工单位还会直接发给劳务派遣人员部分福利,比如加班费、节假日补贴等,对于这部分薪酬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成为讨论的焦点,有观点认为:劳务派遣时,用工单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薪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派遣人员取得的这部分收入与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密不可分,其不在该单位工作,也不可能获得这部分收益。
  (2)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用工单位未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额外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报酬属于同种类型的所得,理应按同个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不过是用工单位代替劳务派遣企业履行这部分代扣代缴义务而已。因此,从本质上讲该部分薪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存在间接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动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要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需要对《劳务派遣协议》进行定性。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该合同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有“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用工单位若以“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则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派遣企业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劳务派遣人员所得减除费用3500元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产生了每月同一类型的收入重复减除费用的问题。
  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增负担
  若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用工单位不能以工资单的形式列支相关的费用,只能通过合法有效凭证列支。就需要劳务派遣人员去税务机关开具相关的发票,若用工单位每月直接发放相关薪酬,则劳务派遣人员每月需开具发票。同时,劳务派遣人员获得的劳务报酬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增加了劳务派遣人员的税收负担。
  因此,笔者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每月在劳务派遣企业实际发放报酬的基础上,加上本单位直接发放的金额适用税率,重新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已扣缴个人所得税为本单位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张某是劳务派遣企业专门从事服装加工的职工,某有限公司和该劳务派遣企业签订6个月的合同,要求张某为该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合同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为4000元(服务管理费用另计)。2013年5月30日用工单位另行发给张某现金——加班费补贴500元。用工单位应按如下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月份张某的工资薪金总额为:4000+500=4500(元);
  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为(“三险一金”不计):(4000-3500)×3%=15(元)
  用工单位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为:(4000+500-3500)×3%-15(劳务派遣企业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5(元)。
>算一算电池涂料该缴多少消费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王海涛 日期:2015-05-05 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了补充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这两个文件对电池和涂料征收消费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通过案例加以解读。
  文件规定
  财税[2015]16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电池及涂料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消费税,其适用税率均为4%.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再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与此同时,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另外,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也免征消费税。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文件精神,属于电池和涂料税目征收消费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及时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生产、委托加工符合免征或缓征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符合规定的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含免税)应当按规定填报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举例说明
  关键词:不含税销售额
  甲电源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锂电池、磷酸亚铁锂电池等其他电池生产销售业务。2015年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生产销售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其中,原电池销售额中无汞电池200万元,锂电池100万元;蓄电池销售额中锂离子蓄电池100万元,铅蓄电池80万元;其他电池销售中全钒液流电池30万元。另外,太阳能电池不属于用于太阳能发电储能用的蓄电池。那么,甲电源有限公司2015年2月该如何申报缴纳消费税?
  分析:依照财税[2015]1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无汞原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才开始征收消费税。因此,该公司2月免征消费税销售收入为1010万元(200+100+100+80+30+300+200),全部电池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500+400+300+200+100),2月消费税应税收入为490万元,应申报缴纳消费税19.6万元(490×4%)。
  关键词:含税销售额
  乙建材有限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种铸造涂料、石墨粉涂料、滑石粉涂料、高铝粉涂料等其他涂料生产销售业务。2015年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生产销售铸造涂料、石墨粉涂料、滑石粉涂料、高铝粉涂料和其他涂料价税合计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其中,易挥发性有机物且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涂料合计28万元。同时,乙公司委托其他涂料公司加工收回不易挥发的各种涂料60万元(受托方含税计税价格3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乙建材有限公司2月该如何申报缴纳消费税?
  分析:依照财税[2015]1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涂料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但对于在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且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此,乙公司2月免征消费税销售收入为28万元,全部涂料含税销售收入为210万元(50+40+30+20+10+60),2月消费税含税销售收入为152万元(210-28-30),应申报缴纳消费税5.90万元(152÷1.03×4%)。
  关键词:进口?关税
  丙进出口贸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种商品的进出口业务。2015年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从国外进口原电池和蓄电池,支付买价50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80万元。其中,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100万元。同时,丙公司从该国进口各种不易挥发的涂料,支付买价6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进口电池关税税率为14%,进口涂料关税税率为10%,丙进出口贸易公司进口上述货物该如何申报缴纳消费税?
  分析:依照财税[2015]1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进口电池和涂料属于缴纳消费税的范围,但进口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免征消费税。因此,丙公司缴纳消费税计算过程如下。
  1.缴纳消费税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500+80)×(500-100)÷500×14%]+(600×10%)=64.96+60=124.96(万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500+80)×(500-100)÷500+600+124.96] ÷(1-4%)×4%=49.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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