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3-02
问: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代扣代收手续费收入,根据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适当奖励,是否可以从税务机关转来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直接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余下的代扣代收手续费再转手续费收入?用代扣代收手续费收入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对手续费支付管理问题规定: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收到代扣代缴手续费后应计入收入总额,可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不得直接进行奖励,应当收支两条线管理。另外办税人员在收到奖励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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