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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税

录入时间:2013-08-21

  2011年,某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为每位职工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近日,主管税务机关向该公司的职工追缴了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对此有疑虑。

  补充医疗保险从狭义上说,主要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从广义上说,还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它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的医疗保险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所以,企业为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说,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免税项目,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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