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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后赚外快 个税应该怎么算

录入时间:2008-11-17

【中华财税网2008/11/17信息】  问:退休人员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咨询员整理相关政策后提醒市民:离休退休取得收入,不同人员个税政策有异。结合具体案例。
  答:退休人员再任职: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税
  例:某单位工程师老张,2007年退休,每月退休工资2500元。2008年3月,老张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其他待遇同正式职工,服务年限是2008年3月~2010年2月。工程师老张当月还给别的单位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万元;给某外资企业当兼职翻译,获得1.5万元的翻译报酬;给丙公司提供技术帮助,获得3万元报酬。老张的上述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据此,老张每月取得的退休工资2500元属于免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案例中老张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该减除费用2000元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75元[(3000-2000)×10%-25]。综合以上分析,老张每月的退休工资2500元免税,每月在乙公司的任职收入3000元应按规定缴纳75元个人所得税。
  这里要特别注意税法上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鉴定一项所得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就“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依据“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未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税法规定,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老张设计费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翻译费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总应纳税额=3200+2400+5200=10800(元)。所以,老张的上述收入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875元(75+10800)。
  咨询员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进一步明确,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区分情形征免个税
  例:中国工程院院士甲某2008年6月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单位经批准适当延长其离休退休年龄。7月,甲某从单位取得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收入1万元。同时,甲某当月出版发行一部专著,从某出版社取得稿费18万元;应某文化传播公司之邀取得培训费、讲课费6万元。甲某的上述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明确,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是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统一发放收入免税: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免税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征税: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财税[2008]7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即两院院士)。
  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所以,甲某从单位取得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等收入1万元,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稿费18万元,应按稿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0×(1-20%)×20%×(1-30%)=20160(元);取得培训费、讲课费6万元,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1-20%)×30%-2000=124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办法)。综上所述,甲某7月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2560元(20160+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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