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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驾驭员的收入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9-04

【中华财税网2008/9/4信息】 问题: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每月就给扣了,是否合理?
    答:国税发[1995]0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位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提示:如果税务机关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代征您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代收代缴您的个人所得税,您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是否是税务机关委托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应登记了扣缴税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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