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奖励职工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12-06
问:我公司为提高员工积极性,对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奖励房屋一幢,市价27万元,该员工现已工作8年,要求工作满十年方能拥有此房屋,现已作房产变更,但合同规定,十年内若该员工离职需收回此房屋,请问对这一奖励如何计征个税?我们拟将27万元分成十年,再按每年除12个月计个税,是否可以?27000/10/12=2250 2250适用税率15%。若出现收回房屋的情况,是否可以退还已交个税?
答:贵公司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贵公司对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奖励一幢房屋,要求工作满十年方能拥有此房屋,对该员工取得的房屋可按五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依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员工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年限出现收回房屋的情况,没有相应法规规定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不应退个人所得税,具体办理事宜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