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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弥补亏损多交所得税能否申请退税?

录入时间:2006-11-02

  问:内资企业2002年开业,2002年亏损100万元,2003年亏损200万(已经税务认定),2004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但是企业未在2004年对2002-2003年的亏损予以弥补。请问:2005年企业可以用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2002-2003年的亏损吗?企业可以以自查出2004年多交所得税的理由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发行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之规定,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不超过五个年度内,用各该年度产生的利润在税前弥补。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2004-12-03)第一条第第(一)项“亏损弥补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之规定,亏损的弥补不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而可自行弥补。因此,你公司2002-2003年度产生的亏损,直到2005年度,仍然在5个年度之内,故2005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于弥补2003-2003年度的亏损。只要未超过前述5个年度,企业在某一年度未弥补亏损的,并不意味着其丧失了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我们认为,依法可以弥补亏损而未弥补亏损,从而造成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并进而导致多缴税款的,应当属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之情形,应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因此,如果你公司选择用2004年的利润弥补2002-2003年的亏损的话,2004年多交所得税应可申请退税。当然,如果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足以弥补2002-2003年度的亏损,在你公司选择用2004年的利润弥补2002-2003年亏损的情况下,2005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不能再次弥补亏损而应全额申报纳税,则申请退还2004年度税款的同时,并应同时缴纳同等款项的税款,故,无论是选择申请退税或者直接抵缴2005年度的所得税,还是用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弥补2002-2003年度的亏损,其结果应当是一致的。当然,如果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2005年度存在差异,尤其是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更高的情况下,则选择申请退税对你公司可能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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