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了某大型建筑企
业一次性采购包括10辆宝马在内的35辆不同档次的轿车,按照利润排行榜,奖励
在一线奋战了一年的35个分公司负责人。该集团公司董事长表示,用宝马这样的高
档轿车奖励员工既能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能提升公司的形象。
如今在一些效益好的私营企业,像这样以汽车、房产等非货币性实物奖励员工的
现象并不少见。一般情况下,企业是以被奖励员工的名义购买汽车、房产,有的是直
接将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交到受奖员工手中,更多的则为稳定优秀员工,先将写有
员工姓名的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放在公司保管,此时员工只有使用权,没有汽车、
房产的处分权,合同或协议会约定该员工在企业服务满若干年后,方能将房屋和汽车
所有权转移到被奖励者名下,真正归个人所有。当奖励的实物所有权归受奖者后,其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一次性取得实物所得的金额大,涉及应缴的个人所
得税款也多。
举例来说,若不考虑当月的现金收入,取得奖励汽车价值10万元时,应缴个人
所得税29265[(100000-800)×45%-15375]元,税款为
汽车价值的29%;取得奖励汽车价值50万元时,应缴个人所得税209265
[(500000-800)×45%-15375]元,税款为汽车价值的42%。
很多企业在表彰先进,大张旗鼓宣传公司形象时,一定不能忘了自己是个人所得税的
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
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也就
是说,个人取得实物奖励时,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将实物价格与现金工资合并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a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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