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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4)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几个地方工作如何征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1]第185 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时间超过90天,其从国外雇主取得 的所得,应按规定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所在地征税,如果其工作或提供劳务地点不只 在一地,可在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日期内向工作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固定每月在该地交 税。   (二)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 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4]第14号)规定:外国公司在中 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 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适用居 住时间是否90天的征免税规定。   (三)华侨转让房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发[1990]1199号)规定:   由于有些华侨转让自有房产时,因购买时间较早(有些为解放前购买),难以提 供购买房产时所支付价款的有关凭证,或虽能提供有关凭证,但因当时使用的货币价 值不同,房屋价值难以审核。因此对此类房屋转让时的价值,可由当地房管部门进行 重估,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其取得的收入扣除重估房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 税。   (四)外籍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财产租赁 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 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 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二)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 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 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 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下一次 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 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 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 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 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因此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 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   (六)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奖金如何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61号)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到华当月的部分,只 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根据国税函[1997]546号 第二条的规定,均可将属于该月的奖金计入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月奖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183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个人在中国境内 停止工作时,其离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与上述到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相加不足 30日的,对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离华当月的部分,可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个人 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规定:在中国境 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 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 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 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 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 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一: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免税判定表 征 来源于境内 来源于境外 时 免 境内雇主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雇主支付 境外支付 间 或机构负担 或负担 或机构负担 或负担 不超过90天或 征 免 不征 不征 183天的 超过90天或183 征 征 不征 不征 天,但不超过1 年的 超过1年,但不 征 征 征 免 超过5年的 ] 超过5年的 征 征 征 征 高层管理人员 征 不超过90天 境内雇主支付 5年以上的, 或183天的,的,征税;其 征税;其他 免征;其他 他的不征 的免税 的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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