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法欠细致

录入时间:2004-0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5/2004信息】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报 酬所得计税方法的规定是,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 纳税所得额,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在多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发现,这种计税方法在有些情况下过于宽松, 把本应当有纳税义务的收入,却归属于免税行列,造成税负不合理的现象。譬如: 近几年来全国各行各业都推广普及计算机知识,各单位都聘请有专业计算机知识的人 员来本单位讲课。A单位聘请几天,支付几百元报酬,B单位再聘请几天,也支付几百 元报酬。C、D、E等单位也是如此。也许讲授人员每次在一个单位取得的报酬未达到纳 税标准(劳务报酬所得的起征点是每次800元),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以一个月内取得 的收入计算则会达到几千元。对于此类情况的税收问题,按照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 得计税方法的规定,应以每次收入作为一次纳税义务,而不能按“同一项目连续性收 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纳税规定来处理。这就会在很多时候出现这样一 个情况———纳税人每次收入都不足纳税标准,但是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可达数千元 的高收入却不用承担纳税义务。应该说,这种情况是不符合税收所遵循的公平合理的 基本原则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类似情形并不鲜见。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在一定时间里可以连续性、经常性获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同 一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会有效地避免每次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纳税标准,而一个月取得的高收入却不需要 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