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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需经哪些手续?

录入时间:2003-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3信息】 (1)内资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营 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委 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技术监 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 资企业分文机构申请登记证件;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总机构的 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银行开户许可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 代码证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3)填报《税务登记表》。   (4)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 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外商 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以及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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