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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费用如何列支?

录入时间:2006-05-26

  问:外国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费用如何列支?
  答: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列支。根据国税发[2004]80号文件,外国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须出具总机构提供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并就上述证明资料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核评估中,凡证明资料不完整,无法说明该管理费列支的合理性的,应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说明资料。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能按规定补充说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相应的税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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