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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6-04-13

  问: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05年初用04年度属于外商投资者的1000万税后利润在境内直接再投资(扩建)别的一家外资企业,因为05年那扩建企业没有得到“产品出口企业”的资格认定,所以05年只退还了再投资已缴纳的40%的企业所得税款。06年这企业得到了审核机关“产品出口企业”的资格认定。这样的话,该公司现在能向税务局申请退还余下的60%的税款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113号)对此明确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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