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5-11-24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
企业按季度预缴所得税,可以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所得税额;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所得税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或=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适用税率
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就本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1/4季度预缴所税税额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商品销售利润为200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发现该企业12月下旬购进固定资产价值80万元一次在管理费中列支,同时列支其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费用70万元和税收滞纳金5000元。该企业已预缴企业所得税60万元,地方所得税6万元。计算该企业年终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80万元,不得一次性列支。
(2)其境内投资企业的费用不属于该企业的费用支出,不得列支。
(3)税收滞纳金5000元不得列支。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80+70+0.5=350.5(万元)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50.5X30oe=105.15(万元)
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350.5X3oo=10.515(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5.15一60=45.15(万元)
应补缴地方所得税=10.515一6=4.5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