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坏账该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3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企业,以前年度未
提过坏账准备,去年底计提坏账准备6万元,所得税清算时做了纳税调整,增加应税
所得额6万元。今年因客户不知去向,致使6万元货款无法收回,因账款未达2年,现
未去税务所申请。问:此6万元坏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规定,该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如经
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计提坏账准备。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义务,
已超过两年,仍然未能收回的”应收款,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
税前扣除。该公司因客户不知去向,致使6万元货款无法收回,但由于账龄未达2年,
也未到税务机关申请,因此这笔坏账暂不能在税前扣除。
至于账务处理问题,根据新《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在期末分
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
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制定。”第六十四条规定“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
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消、破产、
资不抵债、现金流星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
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因此,该公司上述无法收回的6万元货款可以根据你公司的具体财务制度经批准确认
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冲抵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6万元”,贷记“
应收款—6万元”。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在会计处理上将6万元货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了,但因未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因此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z20030907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