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想了解一些
有关再投资退税方面的政策,如再投资退税有什么限定条件,退税的额度是多少,申
请退税应履行什么手续,等等。
答: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中国境内再投资,中国税法作
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
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但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
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同样应缴回已退的税款。另
外,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
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
60%。
关于再投资退税的限定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外国公司、企业从其在华机构、场所取
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
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都不属于再投资退税的范围。
二是必须是直接再投资。即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直接作为资本
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或用于贸易资金运转等,以
后再用于开办外商投资企业,都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
三是必须是确实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利润。企业在免税期取得的利润,由于
税务机关实际上没有对该项利润征税,也就不存在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地方
所得税的免征和减征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再
投资退税额应以分配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把分配利润换算为税前利
润进行计算。
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
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外国投资者如果是异地再投资,应当向原纳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若发生外国投
资者再投资不到5年撤出的,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
缴回退税款手续。
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因免税年度的
利润不存在退税问题),不能提供证明的,当地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
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
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
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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