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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7号解析: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延续,且增资行为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录入时间:2018-03-2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312发布,自201811日起20201231执行,原财税〔201537号政策延续,且新增:“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的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李克强总理刚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三点对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议中明确:“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此文件即是对总理报告的回应。

  文件延续了所有37号文件的政策,且新增了增资行为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的规定,注意,是“免征”,不是“不征收”,而且是视同划转。

  关于增资行为视同划转的政策,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有过不征收契税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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