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7-11-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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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9 |
2017.11.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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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人工费用。 |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条款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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