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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有学问

录入时间:2017-08-10

甲公司为A市从事货物加工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甲公司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全面检查时,就职工教育经费存在的情况,依据税法和会计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分析与建议。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httP://www.wenku1.com开支。
案例分析
2015年初,甲公司将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由1.5%调整至2.5%。假定甲公司2015年初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无余额。
1.2015年:工资、薪金总额为20000万元,提取职工教育经费=20000×2.5%=5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600万元,超过税前扣除限额=600-500=10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100万元。年末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借方余额=600-500=100(万元)。
2.2016年:工资、薪金总额为24000万元,提取职工教育经费=24000×2.5%=6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300万元,加上上年结转扣除的100万元,合计税前扣除=300+100=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200万元。年末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贷方余额=600-100-300=200(万元)。
3.2017年:工资、薪金预算总额为24000万元,企业已处于稳定发展期,在可预见的将来,职工教育经费使用不会有较大增长。拟调整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并做出两个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1:按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24000×2.5%=6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0万元,低于税法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600-400=200(万元)。年末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贷方余额=200+200=400(万元)。
方案2:按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24000×1.5%=3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400万元,低于税法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400-360=40(万元)。年末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贷方余额=200+360-400=160(万元)。
方案比较
两个方案从以下三个方面比较,选择方案2为好。
1.影响利润分配。企业在可预见的将来,职工教育经费使用不会有较大增长,如果继续按2.5%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贷方余额将滚存较大,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及后续的税后利润分配,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影响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以年度利润总额为基础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总额,甲公司为支持脱贫攻坚,已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公益性捐赠,经测算公益性捐赠未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继续按2.5%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以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大于支出1000万元计算,则产生前期多缴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即使在政策不变化的情况下,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贷方余额最终使用结平,相应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转回,但企业仍会损失货币资金利息支出。
3.余额使用需符合条件。如果2017年工资、薪金总额预算为240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预算为700万元。按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24000×2.5%=600(万元),企业当年纳税调增=700-600=100(万元)。企业当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100万元,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并不能动用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贷方余额。
案例提示
企业因计提比例所形成的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贷方余额,只有在当年计提数小于实际支出数,且不超过税前扣除比例时,才可使用。否则结余会越来越大。在确定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1.合理确定计提比例。企业按照谨慎性会计原则合理确定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预期不合理的适时进行调整。
2.调整程序规范。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确定,要经过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避免随意调整变更。
3.支出符合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4.积极享受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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