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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研究开发费差异 不可确认递延纳税

录入时间:2017-02-07

  某公司当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为40万元,税前可扣除数为60万元(40×150%);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为400万元,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当年未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前的税前利润为106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预计该公司此项新技术使用年限为10年,按照直线法摊销,假定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能够转回,该项无形资产年末才确定资本化,当年摊销额为零,税前扣除额为零。
  有关税务和会计处理如下:(以下单位万元)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60-60=100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在当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计税基础为6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其差额200万元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0万元(200×25%)。
  借:所得税费用 2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
  假定下一年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会计利润总额为1160万元(1200-40),应纳税所得额为1140万元(1200-60),应纳所得税额为285万元(1140×25%)。
  第二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60万元(400-40),计税基础为540万元(600-60)。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额180万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5万元(180×25%),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年初余额为50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9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8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假设此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保持25%不变,且未来年度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应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为5万元,累计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0万元。表明10年以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上述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呢?笔者认为,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只调减不调增,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存在“先调减后调增”或“先调增后调减”的情况。
以本案为例,当年费用化的研发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该项差异不会在以后年度调增,否则加计扣除就没有意义。当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400万元与计税基础600万元的差额,因不涉及会计摊销,故不作纳税调整,在以后10年摊销期内,每年纳税调减2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故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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