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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填报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录入时间:2016-03-02

  问: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规定,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因此,分支机构应当使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但如果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的纳税人,分支机构不需要填报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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