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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6-03-01
问: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在项目地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年汇算清缴后企业亏损,异地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何地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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