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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5-12-09
问: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时应当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五)规定,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第四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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