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5-22
一、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股权
《国》文举例:A公司、B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出资人为当地政府。当地国资委下发股权划拨文件,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使得B公司变成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等工商变更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国资委为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组织和个人,因此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不属于接受捐赠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设备(货物)
除了无偿划拨股权外,国有企业间经常发生国资委主导下的设备(货物)无偿划拨。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股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设备(货物)则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股权与设备(货物)所有权不同导致的。
国有企业的股权属于国资委(严格来讲,国有企业股权属于人民政府,国资委代人民政府来行使权利),相当于A公司接受国资委的捐赠,如上所述,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接受捐赠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国有企业的设备(货物)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若国资委下发文件,将B公司某设备(货物)无偿划转给A公司,相当于A公司接受B公司的捐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A公司应按照该设备(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B公司的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B公司被划拨的设备(货物)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因此应视同销售。并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之规定处理。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B公司在增值税上也要视同销售。
上述处理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股权和设备(货物)的所有权不同,前者所有权属于国资委,后者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应区分资产的所有权,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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