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5-08
某公司2012年6月开始筹建,2012年11月取得营业执照,2012年12月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截止
对于开办费税法与会计核算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记入管理费用,即:借“管理费用”科目,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该公司对筹建期间发生的上述开办费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从发生支出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当年一次性扣除的直接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即可,分期摊销的应发生的开办费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
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该公司对上述发生的开办费(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可选择在开始运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业务招待费不允许扣除的40%部分应在发生年度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待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此外,企业在筹建期也会发生利息支出或者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记入开办费,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利息支出或者其他开办费项目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