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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14-04-29

  按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规定,金融企业准备金分为一般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信用社的贷款损失准备,属于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核算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金融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信用社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核算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备抵、转销和结余。

  在纳税申报时,一般准备是从税后提取,不影响所得额,但资产减值损失,由于包括当期备抵核销的财产损失和会计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还包括由于其他原因转回的减值损失,需要计算调整。同时,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由于贷款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不同。一是一般贷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二是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五级分类计算扣除。对一笔贷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贷款(不包括涉农及中小企业小额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

  例:某信用社,2012年末的一般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200万元,假定其全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2013年该企业实际发生贷款损失700万元,通过鉴证符合申报扣除条件的金额为500万元,2013年底期末可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为30000万元,年末按照省联社统一确定的标准,自行计算计提本年贷款损失准备金900万元,假定该信用社本期没有准备金转回业务,2013年收回2012年已核销的贷款损失50万元,2013年该信用社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一)企业会计处理:

  1.期初准备200万元,在贷款损失准备贷方。

  2.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700万元,记入“贷款损失准备”借方,“贷款资产项目(或待处理财产损失)”贷方。

  3.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损失50万元,记入“资产类科目”借方,“贷款损失准备”贷方。

  4.本期计提900万元,记入“资产减值损失”借方,“贷款损失准备”贷方。

  5.期末账户余额应为:200-700+50+900=450(万元),在贷款损失准备贷方。

  (二)年度所得税申报处理:

  1.贷款损失准备金纳税调整

  期初已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200万元。准予2013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限额=30000×1%200=100(万元)。企业实际税前扣除准备金=本期计提数900-备抵的财产损失700=200(万元),本年纳税调增100万元。

  2013年末,该信用社已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200+100=300(万元)。

  2.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贷款损失500万元,账载金额700万元,调增所得200万元。

  3.2012年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损失50万元应计入当期收入,调增所得50万元。

  以上应调增350万元。

  (三)申报表填列(金融企业年度所得税报表):

  1.本期资产减值损失填入主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900万元。

  2.附表一48行,其他,金额50万元,调增所得50万元。

  3.附表三40行,20.其他,账载金额0万元,税收金额100万元,调减所得100万元。

  4.附表三42行,财产损失,账载金额700万元,税收金额500万元,调增所得200万元。

  5.附表十14行,贷款损失准备,本期转回0,本期计提金额200万元,调增所得200万元。

  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

  接上例,假定该信用社2013年以前年度税前已除涉农及小企业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3000万元,且与会计账面涉农及小企业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初余额相同,本年未发生准备金转回业务。2012年该类贷款发生损失600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3200万元,收回以前年度损失已核销该类贷款1200万元。2013年会计以省联社确定标准,对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五级分类后计算应提取准备金如下表:

  (见附件:信用社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处理:

  1.期初准备3000万元,在“贷款损失准备”贷方。

  2.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6000万元,记入“贷款损失”借方,“贷款资产项目(或”待处理财产损失“)”贷方。

  3.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损失1200万元,记入“资产类科目”借方,“贷款损失准备”贷方。

  4.会计应计提=5815-3000-6000+1200=7615(万元),记入“资产减值损失”借方,“贷款损失准备”贷方。

  5.期末账户余额应为:3000+7615-6000+1200=5815(万元),在“贷款损失准备”贷方。

  (二)年度所得税申报处理:

  1.贷款损失准备金调整。

  期初已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30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限额5000万元。准予2013年度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限额=5000-3000=2000(万元)。企业实际税前扣除准备金=本期计提数7615-备抵的财产损失6000=1615(万元),小于2013年度税前扣除限额,由于准备金带有预提费用性质,限额扣除遵循会计、税收限额孰低原则,此时对所得额无影响。2013年税前可扣除涉农及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1615万元。

  2013年末,该信用社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已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3000+1615=4615(万元)。

  2013年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限额计算表(见下表)

  (见附件:信用社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2.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贷款损失3200万元,账载金额6000万元,调增所得2800万元。

  3.2012年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损失1200万元应计入当期收入,调增所得1200万元。

  以上应调增4000万元。

  (三)申报表填列:

  1.本期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资产减值损失5115万元,填入主表第7行。

  2.附表一48行,其他,金额1200万元,调增所得1200万元。

  3.附表三40行,20.其他,税收金额1615万元(会计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限额时,填税收限额,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限额时,填会计账载金额),调减所得1615万元。

  4.附表十14行,贷款损失准备,本期转回0万元,本期计提金额1615万元,调增1615万元。

  5.附表三42行,财产损失,账载金额6000万元,税收金额3200万元,调增所得2800万元。

信用社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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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账

面余额

会计

应计

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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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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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

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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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账

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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