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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纳税风险提示

录入时间:2014-03-10

  收入如何确认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包括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技术、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其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在财税处理、纳税申报时,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则列入营业外收入。

  此外,在技术转让成本费用的扣除同样值得注意。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税收优惠多

  免征增值税。《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明确,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同时要求,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才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未按规定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和技术转让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样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企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优惠事项的备案,不得享受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在事后跟踪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将要求纳税人调整申报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明确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技术转让所得是纳税调整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同时应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这里提到的所得是税收口径的所得,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纳税调整后归属于该项目的税收所得,不是该项目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的账载数据简单加减后的会计所得的。

  因此,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先按税法规定将相关收入、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填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然后再按项目分解确认归属于相关优惠项目且经过纳税调整后的收入、成本、费用金额计算出技术转让所得。

  在纳税调整时,免征的营业税体现在不作账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税前扣除。参与“营改增”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当年(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防控纳税申报风险

  技术转让收入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按25%税率而非15%税率。我国鼓励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外,还有许多。诸如,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这些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的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企业发生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该部分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而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技术转让所得不是会计所得而是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同时应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这里提到的所得是税收口径的所得,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纳税调整后归属于该项目的税收所得,不是该项目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的账载数据简单加减后的会计所得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并非一切技术转让皆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明确规定,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同时技术转让必须是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条件的特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上述文件明确界定了技术转让的范围。企业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实际上,科技部门在出具的合同认定证明时还同时出具合同认定信息表,在信息表中分别注明了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类型。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审查技术合同的实质内容,还可以通过审查技术信息表,或者从国家专利局等政府网站审查卖方技术证书等途径核实技术转让的性质。此外,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可以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但并非所有技术转让或者所有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供科技部门认定证明。企业备案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科技部门的合同认定证明。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通常分为四类,分别是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111号文明确规定: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非技术转让收入不得享受减税免税。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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