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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划拨或赠与资产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14-02-25

  对国有独资公司来说,母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的无偿划拨带有行政命令性质,是为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无偿赠与是自主行为,不带有强制性。在税法上是否有区别,所适用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独立法人企业之间只要发生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资产转出方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应视同接受捐赠,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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