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12-16
某公司2011年1月将原来的厂房推倒重建,厂房原值235万元,预计使用年限20年,已使用12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5%.2012年4月该公司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原厂房清理损失=235-235×(1-5%)÷20×12=101.05(万元),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请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认为应按规定计提折旧,企业不理解为何如此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明确,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所以,该公司厂房推倒重建,应将厂房原值减除折旧后的净值即101.05万元计入新厂房价值,按规定计提折旧,而不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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