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11-12
TCL集团
深超科技51亿元债务豁免不应作为政府补助
2009年11月,TCL集团与深超公司在深圳合作投资建设华星光电项目。合作方深超科技主要代表深圳市政府,作为扶持集成电路及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发展的运作载体。华星光电项目总投资额高达245亿元,注册资本100亿元,由TCL集团与深超科技按55%和45%的比例共同出资,项目总投资245亿元,差额部分由华星光电向银行贷款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那么,深超科技虽主要代表深圳市政府,其资金投入是政府补助还是政府资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主要为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特征有二:一是无偿性、有条件;二是直接取得资产。
深超科技按45%初始投资入股华星光电,并且按照公司化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显然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征。所以,深超公司的资本,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符合政府补助特征,不属于政府补助范畴,其豁免的51亿元债务,也不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确认。
债务豁免与股权转让孰先孰后有玄机
在华星光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有一项特别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这项规定使得上市公司盈余少了一条利润操作“捷径”。
也就是说,深超科技处置持有的华星光电所有股权之前,二者仍属于投资与受资的关系,深超科技豁免华星光电51亿元债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规定,华星光电接受非控股股东深超科技债务豁免,实质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记入权益类科目“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达不到提升企业业绩的目的。
2013年5月,深超科技处置持有的华星光电所有股权之后,两个公司不再有任何关联关系,深超科技豁免华星光电51亿元债务,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将债务重组收益记入损益类科目“营业外收入”。通过股权转让,深超科技豁免华星光电51亿元债务,华星光电冠冕堂皇将获得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将极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达到提升业绩粉饰报表的目的。
例如,A企业原持有B企业30%的股权,
借:应付账款 220
贷:主营业外收入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150×17%)
资本公积——债务重组利得 44.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贷:库存商品 120。
注:A是B的非控股股东,A对B的债务豁免作为权益处理。
A企业应确认的处置损益为:
借:银行存款 18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720(1200+320+200)
投资收益 160。
同时,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借:应付账款 300
累计折旧 2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0
贷:固定资产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250×17%)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损益 30〔250-(500-200-8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7.5。
注:A与B是非关联企业,A对B的债务豁免作为损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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