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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销图书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3-09-04

  某公司是一家具有出版物发行资质,以图书策划、发行为主的股份制文化企业。2012年底,该公司在存货盘点时发现有一部分图书长期积压在仓库里,管理层对预计发生损失可能性较大的滞销图书,通过内部流程进行了损失确认,并作了会计处理。

  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会计向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这些未实际处置、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滞销图书,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文化企业的滞销纸质图书积压时间超过5年的,即使未实际处置,也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损失属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的“法定资产损失”,即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有关资产,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此外,库存图书因滞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坐席员提醒上述公司会计,已作为资产损失在2012年度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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