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7-23
某公司是一家生物制药企业,2012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合计为260万元,当年亏损额近400余万元(未加计研发费用扣除)。亏损企业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如果可以享受,加计扣除部分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可以加大企业亏损额,带来以后年度更大的抵减效应,从而减轻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以上述企业为例,如果企业申请享受加计扣除,则2012年度亏损额=400+260×50%=530(万元),比未计算加计扣除时,增加亏损额130万元,也就是说以后年度如有盈利可以多弥补130万元的亏损,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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