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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录入时间:2013-07-05

  在2013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2年签发2013年发布的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有33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征税政策3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1321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税总函〔201382号)明确,对美国沃尔玛公司通过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MMVICHINAINVESTMENTCO.LTD公司收购同样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OUNTEOUSCOMPANY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BCL公司)后,实现的对中国境内多家好又多公司的间接收购,其在200811日后完成的股权转让交易,依据其经济实质认定为BCL公司股东(BOUNTEOUSHOLDINGCOMPANYLIMITED公司,简称BHCL公司)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BHCL公司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分别到各好又多公司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3、《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得税返还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5号)明确,《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得税返还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38号)自201011日起停止执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先征后返政策。

  二、减免税政策8个。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明确,自20121120201231,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明确,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明确,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6号)公布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期限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13家名称变更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7号)明确,财税〔201029号和财税〔201127号文件公布的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现改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等13家转制文化企业的名称发生变更后继续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名称变更前的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人民文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美术出版总社、中国美术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东方出版中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现代教育出版社、华文出版社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中剔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号)明确,在201211日起20131231期间,对苏州工业园区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由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的“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5%”,其他政策条件仍按照财税〔2010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明确,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2)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需要注意的是:

  (1)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本公告自201311日起施行。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1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所属境外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批复》(税总函〔2013183号)明确,自201311日起,确定中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164家境外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应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部分,由该企业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代扣代缴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后如果擅自转换企业身份套取税收利益,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税前扣除政策13个。

  1、《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明确,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明确,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明确,在20121120131231期间,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需要注意三点:一是所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二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三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邮政企业代理费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4号)明确,自201211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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