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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津贴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3-07-02

  问:企业每月固定给联系业务的员工1500元的交通、汽车补贴,该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但企业须在限额内据实列支,并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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